在化工行业中,如何降低爆炸的隐患一直是国内专注的话题。
首先国家应急管理部规定第十三条主要的目的在要求生产企业在控制室及机柜间等重要设施能起到防火防爆的要求,在火灾爆炸事故中,能有效保护控制室作业人员的生命,并对控制室及机柜间的控制系统保持正常运作的功能。
其中所涉及到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针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控制室及机柜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表4.2.12等标准规范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且控制室,机柜间的建筑,结构满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4.4.1条等提出的抗爆强度要求;
(2)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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